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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的律师业务初探

2022-01-26 12:26:58 编辑:双碳时间

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会上提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又称3060目标。2021年9月21日,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六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会上重申了3060目标,并表示,“这需要付出艰苦努力,但我们会全力以赴。”

一、什么叫碳达峰碳中和

碳达峰是指在某一时点,CO₂的排放不再增长达到峰值,之后逐步回落。如图1所示

碳中和是指企业、团体、个人测算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或间接产生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然后通过植树造林、节能减排等形式,抵消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实现二氧化碳的0排放,也就是人为排放的二氧化碳,被人为努力(木材蓄积量、土壤有机碳、工程封存等)所吸收。如图2所示

二、我国为什么提出碳达峰碳中和政策

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是党中央经过深思熟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2022年1月17日,习近平主席在出席2022年世界经济论坛时表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中国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中国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

西方发达国家已进入工业化后期,早已实现碳达峰,它们到实现碳中和一般需要时间60-70年,我国从碳达峰碳中和只有短短的30年,任务艰巨,需要付出艰苦努力,我们为什么还要提出实现碳中和呢?

一、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人类活动排放的温室气体导致温度上升,引起气候变化,出现冰川融化、洪水、干旱、森林大火等各种极端天气的出现,而二氧化碳是最重要的温室气体。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社会先后签订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华约》、《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目前,全球有130多个国家提出碳中和的目标,欧盟国家是“碳中和”的首倡者,他们提出要在2050年达到碳中和,美国提出在2035年实现电力行业0排放,2050年实现碳中和,俄罗斯宣称2060年实现碳中和,印度宣称2070年实现碳中和碳中和是国际大势所趋,我国提出3060目标,体现一个负责任大国担当。

二、我国能源安全问题。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须臾不可缺少的资源,2020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中化石能源约占85%,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不足15%。目前,我国的石油73%需要进口,天燃气43%需要进口,能源对外依赖度过高,我国进口能源的80%要通过马六甲海峡,这条黄金通道被美国控制,严重威胁到了我国的能源安全。我国在实现3060目标过程中,大力发展风能、大阳能、氢能、核能等新能源,取代传统的化石能源,保障国家的能源安全。

三、我国经济实现高质发展的要求。改革开放40年,我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也消耗了大量的能源,形成了高碳的经济体系,严重信赖化石能源。我国要实现现代化强国的目标,经济发展不能再走高能耗发展经济的老路,必须走出一条绿色低碳发展道路,实现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四、碳达峰碳中和是生态文明建设需要。过去40年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因为消耗了大量的化石能源,严重的污染了环境。中央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布局,2030年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转变,2030年后,我国进入全面减碳阶段,到2060年前力争碳中和目标顺利实现,真正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三、碳达峰碳中和政策下的立法状况

1896年,瑞典科学家万斯警告说,二氧化碳排放量可能会导致全球变暖,然而,直到20世纪70年代,二氧化碳排放量可能导致全球变暖才引起了大众的广泛关注。为应对气候变化,1988年,由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建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1992年5月9日,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这是全球关于气候变化的第一个有法律效力的公约。1997年12月,各国在日本签署《京都议定书》,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规定发达国家排放额度,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减排义务,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资金和技术进行减排。2015年各国签订了《巴黎协定》,提出本世纪温度控制在2度,尽可能控制在1.5度,由每个国家自己提出减排计划,每五年向联合国报告一次自主减排的情况。这是国际社会关于气候变化最重要的三个法律性文件。

目前,英国、日本、欧盟、韩国、美国加州通过了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项法律。

我国关于气候变化的专项法律尚未制定,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比较少,目前主要是以政策的方式进行规定。

2021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这是我党关于碳达峰碳中和1+N顶层设计中的“1”,是我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中具有纲领性的文件。

2021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表《碳达峰行动方案》,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等十个领域规定碳达峰行动方案。这是N中的第一个最重要的文件。以后国务院各部门将陆续出台各个领域的碳达峰方案。

2022年1月5日,河北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2022年1月10日,宁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2022年1月17日,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

因为碳达峰碳中和提出的时间不长,涉及的法律关系等相当复杂,关于这方面的立法略显滞后,目前国内关于这方面的法规大致如下:

1、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于2021年2月1日起实施,《办法》共分8章43条,规范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规则、各控排企业履约义务、处罚。《办法》明确了重点排放单位,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CO₂当量(或标煤1万吨);生态环境部主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本地区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分配规定年度碳排放配额;重点排放单位可以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如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限额不得超过应清缴配额的5%;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虚报、瞒报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欠缴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2、天津市人大制定的《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目前唯一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9月1日施行,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环境建设整体布局。

自2020年9月习近平主席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至今,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有关碳达峰碳中和的一些探索。

2021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意见指出,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碳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等违法行为。依法审理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提起的涉碳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2021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1〕32号指出:依法审理涉碳排放案件。梳理碳排放领域出现的新业态、新权属、新问题,研究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明确碳配额分配方式能否诉讼、涉碳排放案件应否专属管辖等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2021年12月2日,湖北高院率先出台《审判涉碳纠纷案件实施意见》,《意见》指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碳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为全国碳排放注册登记结算系统规范运行和湖北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序发展提供司法保护。

随着我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进一步推进,有关碳中和的立法会有一个大的发展。2021年10月24日,国务院在《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中提出建立健全与碳有关的法律体系:构建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法律体系,推动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电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制定修订。加快节能标准更新,修订一批能耗限额、产品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提高节能降碳要求。健全可再生能源标准体系,加快相关领域标准制定修订。建立健全氢制、储、输、用标准。完善工业绿色低碳标准体系。建立重点企业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等标准,探索建立重点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标准。积极参与国际能效、低碳等标准制定修订,加强国际标准协调。

四、双碳政策可能产生的律师法律服务业务

(一)行政诉讼业务

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设置在国家发改委,统筹领导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但是,因为碳达峰碳中和已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布局,所以,生态环境部具体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等具体工作,在碳排放管理、控制两高项目、环保督察等过程中的行政执法,可能导致相关企业产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碳排放管理容易产生行政诉讼业务,如控排企业没有依规定履约被处罚;最近,苏州某公司没有规定履约,已被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立案调查。

2、企业在碳排放信息披露问题;生态环境部印发《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要求重点排污单位披露企业环境管理信息、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等八类信息。企业在碳排放信息披露方面的不规范,可能面临被处罚。

3、企业环境影响评价中涉及碳排放问题。近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试行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明确将在部分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园区、重点行业、重点项目中,试行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企业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因为碳排放问题可能导致在生态环境部门的不予审批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也有可能在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检查中发现,企业的碳排放与环境影响报告书不符而面临处罚。

4、中央环保督察工作中,达峰行动有关工作将纳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并对各地方进展情况开展考核评估。在环保督察过程中一些违规企业被处罚。

碳约束时代到来,对控排企业、上市公司、国有企业、两高企业影响很大,因为政府监管中过程中,企业一处受罚,处处受限。在碳中和背景下,行政诉讼服务可能成一种常态,律师可提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二)涉碳民事案件

碳排放权配额、核证减排量(CCER)以及其他碳金融衍生品因买卖、质押、抵押等行为引发的合同争议。如,浙江省绍兴中成热电有限公司,日前拿到浙江省首笔碳排放权抵押贷款落地,6000万元助力企业盘活碳资产。因为交易标的碳排放权配额、CCER等,是新型的产品,交易方式特殊,政策性风险也大,所以容易产生法律纠纷。

碳资产交易主体、新能源主体、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碳资产管理咨询机构之间产生的技术、服务合同纠纷。随着控排企业之间,或控排企业与新能源企业之间碳配额、CCER交易,法律纠纷也会增多。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碳资产管理咨询机构大量增加,在它们为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因为技术标准不统一,服务质量差异大,也容易产生法律纠纷。

上述两类法律纠纷,建议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纠纷发生后由仲裁委快速、专业进行裁决,同时也可以保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密秘。

碳排放配额、核证减排量以及其他碳金融衍生品在法院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拍卖等。申请执行当事人需要向执行法院提供碳排放权配额或CCER的具体财产线索,以便法院调查并查封、拍卖。

(三)刑事案件

碳排放份额、核证减排量、其他碳金融衍生品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诈骗类、逃税类、洗钱类、盗窃类刑事案件。

例如,2021年12月15日,涟源市公安局抓获吴某波等8人,他们虚构了一个“碳森林”的投资项目吸引受害人投资实施诈骗。

(四)涉碳的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新型案件。

近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碳汇价值损失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判处被告人昌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赔偿碳汇价值损失费198元。这个案件判决碳汇损失198元,意义重大,开创了我国碳汇作为诉讼标的的先例。

(五)与碳中和有关的法律咨询业务

国家将加快与碳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政府、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将会增加对与碳有关的律服务的需求,具体如下:

①企业法律顾问中的与碳有关法律服务业务,如企业碳中和要求或开发CCER;

②客户碳资产管理(包括碳排放权交易、碳资产融资)咨询;

③出口企业如何应对欧美市场的碳关税,包括如何应对跨国公司对企业上下游产业链低碳要求;

④为企业提供碳达峰碳中和法律方面的培训、宣讲。

(六)与双碳政策相关企业可能产生并购重组、破产清算等法律专项服务

①高能耗、高排放企业已被国家严格控制,已有项目的经营成本越来越高,融资难度起来越大,违约率越来越高,在未来一段时间这一类企业可能会出现行业转型或淘汰。

②新能源创新企业,如光伏、风电及相关的配套服务类企业会有一个高速成长期,数量众多,竞争激烈,这类企业一般是轻资产,技术创新难,技术迭代加快,企业风险极高,未来会产生这类企业并购重组、破产清算的业务需求。

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的变革,影响到社会经济方方面面,所以,碳达峰碳中和会涉及到律师业务的各个领域,形成碳+N的业务模式。

碳达峰碳中和是我国的重大战略决策,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系统性变革。我们律师应当宣传碳达峰碳中和的国家政策,认真研究其所产生的法律业务,提高涉碳法律服务水平,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贡献我们律师的力量!

作者单位: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

标签: 碳达峰 业务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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