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时间碳管家网获悉,经近日整理,现有18起碳排放配额未按时足额履约以及不合理碳排放案件,公布如下。
通过对碳排放及其交易市场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有利于促进市场有序、良性运行,维护市场信用信心和国家政策公信力,进一步增强企业遵法守法意识,督促企业依法依法开展碳排放及相关活动,倒逼减碳绩效较差的企业加快提升改造,从而推动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落到实处,为实现“双碳”目标作出贡献。
四川省自贡市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清缴碳排放配额案
该公司按规定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2019年至2020年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应清缴共计16.8万吨的碳排放配额。截至检查当天,该公司未按规定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的规定。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的规定,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6万元。
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鹤龄镇丰源家庭农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正常运行案
该农场配套建有粪污暂存池、厌氧池和气浮处理等设施,部分养殖粪污流入农场外水沟。该农场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广元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农场处罚款1.19万元。
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华煜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养殖粪污外排案
2022年3月31日,该公司员工在进行养殖粪污干湿分离时,分离后的粪液流入沼液池暂存,由于沼液池底部管道的外运阀门未关紧,导致部分养殖粪污通过沼液池管道流出,最终流入养殖场外的林地和水沟。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治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露”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5万元。
四川省宜宾市珙县云鑫养殖专业合作社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珙县云鑫养殖专业合作社请村民袁某某用水泵和水管将化粪池粪污抽至吴某某土地进行消纳,抽取过程中,袁某某因故离开消纳土地现场,但并未停止抽取粪污,粪污沿小路流入土地后,直接排入当地小河,污染了河水水质。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合作社设计规模年出栏育肥猪4000头,属于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检查时生猪已全部出栏。该合作社配套建设的化粪池长约30米,宽约10米,排放当日化粪池水位线下降约1米,总共排放了约300立方米粪污。该合作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合作社处罚款21.81万元,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对袁某某行政拘留5天。
四川省成都市四川鑫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物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该单位主要从事PP\PE再生塑料颗粒生产,生产过程有废水排放,配套建有沉淀池和一套一体化废水处理设备。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有生产废水产生,但配套的污水一体化处理设备内部落满灰尘,无使用痕迹,生产废水经沉淀池简易沉淀后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监测机构对该公司沉淀池排入污水管网的废水进行了现场采样,监测结果显示,采样废水氨氮浓度为4.49mg/L,COD浓度为171mg/L,总磷浓度为0.586mg/L,pH值为7.61。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31.38万元,查封清洗工段设备30日,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拘留。
吉林省四平市某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案
吉林省四平市某开发有限公司2019-2020年实际碳排放量大于配额量,且在生态环境部门告知其碳排放量配额和最后履约期限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差额碳排放量并完成2019-2020年度碳配额清缴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某火力发电企业履约周期内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案
灵武市有6家火力发电企业被纳入宁夏2019-2020年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在全国碳市场首个履约周期结束前,有5家发电企业按时足额清缴了碳排放,有1家发电企业在全国碳市场首个履约周期内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
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银川市对该企业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进行立案调查,并于今年3月下达了处罚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目前,该企业已缴纳了罚款,并积极整改,计划利用该企业及上级单位的碳资产盈余额度、CCER盈余配额转让及交易平台购买配额3种方式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完成全部履约。
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案
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履约周期(2019-2020)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应清缴配额量为74720吨,其中免费配额量为56503吨。根据《办法》和《实施方案》规定,须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清缴履约。2022年1月7日,南宁市宾阳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时完成足额履约,仅清缴免费配额量56503吨,未清缴配额量18217吨。4月8日,依据《办法》第四十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规定,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7日内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截至4月15日,该公司仍未能清缴碳排放配额。6月29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1251万元。
广西防城港宏源浆纸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案
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核查发现,截至2022年1月15日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结算关闭,该公司未按时完成足额履约,仅清缴免费配额量49838吨,未清缴配额量为15102吨。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办法》第四十条规定,2022年1月10日,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限期改正通知,要求其1月14日前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截至1月15日,该公司仍未能清缴碳排放配额。5月7日,依据《办法》第四十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规定,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1563万元。
新疆巴州某肠衣加工厂渗坑排放重金属超标污水案
2022年1月,巴州生态环境局在依法查处某肠衣加工厂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将生产废水未经处理排放到厂区后面的未做防渗处理约150m3的渗坑,经巴州生态环境局委托新疆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对该肠衣加工厂污水及被污染土壤进行检测,两份土壤检测报告镉含量分别为2.70、3.31,均超过国家标准限值0.6的三倍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规定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该加工厂排放超标污水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该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新疆阿勒泰市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案
2022年1月,阿勒泰地区交叉指导帮扶组对阿勒泰市某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供热有限责任公司110KV变电站于2018年6月开工建设,2019年2月建成,2019年11月开始使用,期间,该公司110KV变电站未进行环保验收已投入使用。
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该供热公司处以罚款22万余元,并责令于 2022年4月前完成验收。
新疆和田某信用评价绿标企业未按照规定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案
2022年3月,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正面清单企业某公司进行现场帮扶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中2019年、2020年碳实际排放量超过配额量合计68万余吨,该企业未按照规定缴纳配额。
该公司在规定时限内仍未履行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款,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经案件集体审议讨论,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2万余元。
新疆拉玛依市独克山子区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
2022年3月,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独山子区分局执法人员对独山子区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为牛羊养殖厂,经检查发现该公司东侧大门院墙外公用道路上擅自堆放有大量牛羊粪,约30吨左右,现场未采取“三防”措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4月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通过《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中“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得出修正裁量处罚金额,结合该公司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和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同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从轻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的;(三)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有从轻情形的,生态环境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应当下浮10%以内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下限”规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其处以罚款6千余元。
新疆伊犁州某热电公司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制度案
2022年1月17日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该热电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规定。
对其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处罚人民币2万余元,同时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昌吉州某有限公司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制度案
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过现场调查核实,某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完成碳排放权配额履约事项,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规定。
2022年2月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对新疆某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要求完成碳排放权配额履约的违法行为,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现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依法对该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万余元。
新疆哈密市某矿产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案
哈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矿区环境“脏、乱、差”,危险废物废旧机油桶随意露天堆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规定。
该公司危险废物废旧机油桶随意露天堆放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实施办法》。处罚款29万余元。
克拉玛依市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该公司在其项目部西侧围墙及南侧围墙处长期贮存、搁置大量含油砂和含油污泥,现场未采取任何污染治理设施,放任油砂和含油污泥中的有毒有害成分大量扬散、流失、泄漏、挥发,对周边的大气和土壤均造成了一定的污染。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涉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进行立案。
经查,该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油田技术服务中的修井作业(洗井、冲砂、泵车等),其克拉玛依项目部院内堆放的污油泥来自油田技术服务过程中的冲砂作业环节,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废物来源、性质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17个样品检测报告,鉴别该项目部院内堆放的废物为HW08类危险废物。根据第三方计量单位出具的对该项目部院内堆放的污油泥及油泥砂的过磅单据计算,涉案含油废物共计100余吨。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置单位对该项目部院内堆放的含油污泥进行规范处置,经处置单位测算处置费用共计11万余元。
本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规定。为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二项和第一条第九项、第三条第五项之规定,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相关规定,经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案件集体审查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将案件移送克拉玛依市公安局。2022年5月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立案,正在进一步侦办,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同步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喀什地区莎车县某冶炼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通过调取烟气在线监测数据,显示该公司尾气排放口2022年4月24日22时氮氧化物折算值1211.13mg/m3(排放标准限制为300mg/m3)数据异常,经现场检查发现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氮氧化物转换器接头脱落,致使2022年4月24日至现场检查时氮氧化物排放数据持续异常,该公司对尾气排放口在线监测数据异常情况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
对该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未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裁量标准,处以罚款10万余元。2022年7月4日该公司申请分期缴纳,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同意莎车县某铅锌冶炼公司分三期缴纳罚款,并下达同意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2022年7月该冶炼公司缴纳第一期罚款金额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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