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碳基金的发展现状
及对中国的启示(上)
碳金融实务研究系列
作者:刘新海程尧
目录
国际碳市场与碳基金的起源
1、国际排放权交易机制(IET)
2、联合履约机制(JI)
3、清洁发展机制(CDM)
4、自愿减排机制(VER)
从全球范围来看,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运用市场手段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工具,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的采纳。国际上主要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包括欧盟碳市场、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倡议、韩国碳市场、新西兰碳市场等,以及中国全国和试点地区碳市场。截至2021年,全球共有33个正在运行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其所处区域的GDP总量约占全球总量的54%,人口约占全球人口的1/3,覆盖了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16%左右,全球各个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已通过拍卖配额筹集了超过1030亿美元资金。此外,还有8个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即将开始运营,14个碳排放交易体系正在建设中。[1]其中包括哥伦比亚的碳市场和美国东北部的交通和气候倡议计划(TCI-P),还包括智利、土耳其和巴基斯坦等新兴市场。目前发达国家已经形成碳金融体系来支持低碳经济的发展,而其中碳基金是国际碳市场投融资的重要方式,它通过一整套完整有效的运行机制,推动了全球节能减排市场的迅速发展。[2]因此,了解国际碳市场的运行情况,并借鉴国际碳基金的运行机制,管理模式,风控手段等成熟经验对发展我们国内的碳基金会有一定的启示和帮助。
国际碳市场与碳基金的起源
回顾国际碳市场的形成与碳基金的发展,绕不开如下全球气候治理体系四个主要里程碑文件:

表1:全球气候治理体系里程碑文件
这些里程碑的文件,均是全球主要国家为了应对地球气候问题恶化而逐步达成的重要协议,其中,《京都议定书》配套设计了三种市场履约机制,并制定一系列界定温室气体排放权利的制度使其具有可交易性,允许有减排责任的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购买减排指标,这三种市场履约机制即国际排放权交易(InternationalEmissionTrading,IET)、联合实施机制(JointImplementation,JI)以及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DM)。

表2:京都议定书三种碳市场履约机制对比
《京都议定书》这一规定及列出的三种机制,使温室气体减排量成为可以交易的无形商品,直接促进了全球碳市场及碳融资的形成与发展。随着国际碳市场的发展与成熟,各种履约机制的情况也在发生着变化,结合世界银行集团最新的披露数据,我们来探究碳市场履约机制发展的背后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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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排放权交易机制(IET)
该机制是指同为缔约国的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的减排义务指标,以贸易方式(而不是项目合作的方式)直接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其交易的对象是配量单位(AAUs)或清除单位(RMUs)。目前,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下的配额、分配数量单位即是一种基于配额的交易市场。IET机制的运行原理是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国家必须将其温室气体排放量控制在所分配的排放量(Assignedamount)之内。但由于附件一国家之间在减排成本上存在差异,所以减排成本较高的国家直接从市场上购买排放量往往比采取国内减排措施更为经济,而减排成本较低的国家通过向市场出售多余的排放量也可以增加收益。
在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以后,基于IET机制的国际排放权交易,除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内的交易外,其他《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的发达国家间的配额交易并不多见,也几乎检索不到相关交易数据。原因主要有:(1)根据《马拉喀什协议》第18/CP17号决定,附件一国家在承诺期所持有的碳排放单位数量不得低于规定的储备量。在履行承诺的宽限期截止前,附件一国家不得作任何使得碳排放单位持有量低于储备量的转让。这意味着,一国可能会对碳排放单位的出口总量施加数量限制。此外,为了防止碳排放单位供应太多而削弱本国企业的减排积极性,一国也可能会采取措施限制碳排放单位的进口总量。[3](2)《京都议定书》为附件一国家的减排义务设定的基准年是1990年。但是,由于经济的萎缩,俄罗斯和乌克兰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不采取任何减排措施的情况下也不会超过1990年的水平。通过把剩余的排放配额出售给其他附件一国家,这两国在没有付出任何成本的情况下就可以赚到200~1,700亿美元甚至更多。这种在没有采取任何减排措施的情况下产生的富余温室气体排放额度被称为“热空气”。[4]“热空气”交易受到了很多国家的抵制。欧盟就建议对此类交易予以限制。[5]
《京都议定书》已于2013年进入第二个承诺期。由于减排责任分歧,第二承诺期签约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仅占全球总量的11-13%,俄罗斯、加拿大、日本和新西兰宣布不再参加第二承诺期,美国政府亦未参与京都协定。在一定程度上看,《京都议定书》已经没有减排的实质意义,国际排放权交易(IET)机制的运作会更加困难,但2021年11月13日,第26次缔约方会议(COP26)通过了《格拉斯哥气候公约》,缔约方批准了建立全球碳市场框架的规则,又为国际排放权交易(IET)机制的最终落地运作带来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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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履约机制(JI)
JI机制是指同为缔约国的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合作,转让方扣除部分可分配的排放量(AAUs),转化为减排单位(ERUs)给予投资方。
联合履约机制(JI)是《京都议定书》下的一项碳信用机制,与清洁发展机制类似,但不同之处在于它涉及的是有减排义务的国家间的合作。这意味着对于根据JI签发的每笔减排量,都需对相应国家的减排目标义务进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求卖方取消同等数量的《京都议定书》配额,即AAUs,以避免将减排结果与买方的抵消结果重复计算。另一个不同点在于,AAUs目前仅在《京都议定书》第一个承诺期(2012年已结束)内有效,而清洁发展机制没有这一限制。这也意味着JI不太可能过渡到《巴黎协定》。由于这种细差别,自2016年以来,JI没有开展任何活动,没有注册新项目也没有签发新的减排量。但是,JI的结构和流程或可作为《巴黎协定》第6.4条的模板,因为6.4条款的设定也是为了对履约国间的信用交易做相关核算。[6]《巴黎协定》第6.4条至6.7条在缔约方会议下拟创建一个可持续发展机制(SustainableDevelopmentMechanism,SDM),该机制由缔约方会议集中管理,允许缔约方以东道国或购买国的身份使用该机制下所产生的减排量实现国家自主贡献(NDC),促进公共和私营部门参与并实现减排。SDM可在一定程度上看成是清洁发展机制(CDM)在2020年后的升级版。CDM机制虽然包含规划类减排活动,但其仍是以项目为主的市场机制,所能达到的减排量有限。SDM虽然目前尚未明确覆盖范围,但是大多数缔约方认为其应将减排活动扩展到子行业、行业或政策层面以弥补CDM在这方面的不足。[7]
截至2020年5月,联合履约机制(JI)的实际运行情况如下图: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碳定价机制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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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CDM)
CDM机制是指履约的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与发展中国家开展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合作,换取投资项目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核证减排量”(CERs),作为其履行减排义务的组成部分。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京都议定书》下设立的碳信用机制,允许“附件I”以外的国家中已注册项目减排量转移至“附件I”国家中,“附件I”国家可以使用这些减排额度来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在2019年,清洁发展机制签发了第20亿个核证减排量,使其成为累计签发碳信用和注册减排项目最多的碳信用机制。清洁发展机制是碳信用最大的签发渠道,签发量占全球50%以上。发放的碳信用75%以上集中在工业气体和可再生能源两个领域。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截至2021年4月1日全球注册备案CDM项目数共计8415个。其中2004-2012年期间注册备案项目占比近95%,2012年之前迅速增加,2013年暴跌,2015年后趋于稳定。2012年项目的激增是因为《京都议定书》第一个承诺期结束前各项目急于完成注册和签发减排量,以避免2012年后清洁发展机制下的核证减排量在进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当时京都碳信用最大的买家)时受到各种新规的限制。2012年后对碳信用的需求普遍减少,主要因为金融危机和欧盟配额供过于求导致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下的控排企业仅使用配额就能履约,这也导致核证减排量价格下降。相应的,其他碳市场也开始减少其系统中允许使用的京都碳信用。需求增长速度未能跟上签发速度,导致市场上核证减排量过剩。过去几年,随着新的碳信用机制上线,清洁发展机制下的碳信用签发数量逐渐下降,这表明由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约机制主导的全球碳信用市场已结束,尤其是《巴黎协定》下这些碳信用机制的未来仍然不确定。但若《巴黎协定》6.4条中对《京都议定书》碳信用的转换作出任何积极决定,仍可能导致签发量激增。未来清洁发展机制将在《巴黎协定》第六条下发挥什么角色成为当前尚待解决的一项最具挑战性的谈判问题。[8]
截至2020年5月,清洁发展机制(CDM)的实际运行情况如下图: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碳定价机制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2020》
上述三项履约机制可划分为两大类别。一类是基于配额的碳排放贸易,包括国际碳排放贸易机制。另一类是基于项目的碳排放贸易,包括联合履行机制与清洁发展机制。进一步来说,基于项目的碳排放贸易可分解为两大基本步骤。首先是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其次是出售项目所产生的ERUs或CERs。在京都议定书阶段,基于项目的碳排放贸易占据着主导地位。但在《巴黎协定》背景下,未来发展趋势皆不明朗。但清洁发展机制的运作模式为人们提供了指引,特别是关于如何创建方法学和如何确保可信度。其他很多碳信用机制都引用或借鉴了清洁发展机制的方法学。[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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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减排机制(VER)
指一些企业或个人为履行社会责任,自愿开展碳减排及碳交易的机制。这是目前除《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三种机制之外,最为活跃的另外一种履约机制。自愿减排市场最先起源于一些团体或个人为自愿抵消其温室气体排放,而向减排项目的所有方(项目业主)购买减排指标的行为。对项目业主而言,自愿减排市场为那些前期开发成本过高、或其它原因而无法进入CDM开发的碳减排项目提供了途径;而对买家而言,自愿减排市场为其消除碳足迹、其实现自身的碳中和提供了方便而且经济的途径。自愿碳市场是对强制碳市场的补充,当项目符合CDM标准,但由于某些原因不能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CDM执行委员会(EB)或国家发改委(NDRC)对CDM项目的要求进行开发和销售,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申报VER,获得额外补偿收益。VER项目比CDM项目减少了部分审批的环节,最终签发者是买家,节省了部分费用、时间和精力,提高了开发的成功率,降低了开发的风险,同时,减排量的交易价格也比CDM项目要低,但开发周期要短得多。通常CER签发量的2%上缴给国际气候变化适应基金,CER交易收益的2%为东道主政府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所有,而VER所有收益归企业所有。[10]
随着《京都议定书》三种碳市场机制的发展,全球的碳市场逐渐形成了强制减排市场和自愿减排市场两种主要碳市场。强制减排市场指政府为控排企业发放碳配额并允许其通过买卖履约的碳排放交易体系,交易的产品主要为碳配额。自愿减排市场指根据政府部门和民间组织标准及流程,为自愿实施减排的项目核发可交易的碳减排量的碳交易市场,交易的主体主要为碳信用。
碳信用(carboncredit),又称碳权,指在经过联合国或联合国认可的减排组织认证的条件下,国家或企业以增加能源使用效率、减少污染或减少开发等方式减少碳排放,因此得到可以进入碳交易市场的碳排放计量单位。[11]碳信用可以通过“抵消”的方式使用。这意味着一个实体产生的减排量可用于补偿(即抵消)另一实体的排放。除了在碳税或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下抵消履约实体的排放外,碳信用还可在自愿市场进行交易用以帮助个人和组织自愿抵消碳排放。另一方面,它还可以用作碳金融量化和奖励项目减排的一种手段,例如世界银行的试点拍卖基金项目便运用了这种方式。[12]碳信用机制一个关键作用是为信用买方的减排履约提供灵活性。在此机制下,买方可以通过为减排成本较低的部门或辖区提供资金来抵减自身的排放量。这样做有助于降低买方的减排成本。[13]只要碳信用活动产生的减排量是真实的,碳信用机制便可加速减缓活动和气候行动。
近年,碳信用市场出现了显著增长。尽管出现了新冠肺炎和经济低迷,但注册项目数量增加了11%,从2019年的16854个增加到2020年的18664个。同期,发放的碳信用数量也增加了10%,使2002年以来发放的碳信用总量达到约43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相当于2000亿棵树一年的吸收量,或全球温室气体年排放量的7.9%。[14]
企业的自愿承诺是碳信用需求增加的主要推动力。截至2020年10月,全球已有1565家公司作出了净零承诺,其中包括科技巨头、石油巨头、消费品牌和航空公司等。这些公司中约有一半明确表示,打算依靠减排信用抵消部分排放量来实现其目标,只有很少有公司完全排除了使用碳抵消的可能性。壳牌公司计划从现在开始到2030年,每年购买1.2亿个碳信用,仅其一家公司购买的排放量就超过2019年自愿碳市场的总规模。[15]
碳信用机制运作模式简易示例图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碳定价机制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2020》
根据信用的产生方式、认证和管理方式,碳信用分为国际机制、独立机制、国家和地方的管理机制。
(1)国际机制
指受国际气候系列公约所制约的机制,通常由国际机构管理。目前主要包括《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约机制以及《巴黎协定》下的可持续发展机制(SDM)。目前运作情况详见上文。
(2)独立机制
是独立碳信用机制的简称,是指不受任何国家法规或国际条约约束的机制,由私人和独立的第三方组织(通常是非政府组织)管理,独立碳信用机制签发的碳信用主要是用于组织和个人自愿碳抵消,但也有一些独立碳信用被用于各种碳定价机制的履约,如黄金标准(GoldStandard)和核证减排标准(VerifiedCarbonStandard,VCS)。[16]随着自愿市场的活跃度正在增长。越来越多的公司通过独立的碳信用机制购买自愿减排量。在过去的几年中,独立碳信用机制签发的减排信用显著增长,2019年占已签发总量的65%,与2015年的17%相比,增长了将近四倍。最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核准减排机制(VCS)碳信用签发总量超过了清洁发展机制(CDM)。清洁发展机制年度碳信用签发额被其他碳信用机制超越的情况还是自2006年以来首次出现。[17]
目前,全球主要有四大独立碳信用机制:
1)自愿核证碳减排标准(VCS):由气候组织、国际排放交易协会、世界可持续发展商业委员会和世界经济论坛等于2005年共同创建,目的是为全球自愿减排项目提供认证和信用签发服务,目前参与国家72个,是目前最大的独立碳信用机制。截至2019年末,VCS注册项目数为1628个,已签发的碳信用为4.1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到期或注销的碳信用为2.51亿吨。VCS也是森林保护、可持续管理和增加森林碳汇(REDD+)与林业碳信用的最大签发者。[18]
截至2020年5月,VCS的运作情况如下图: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碳定价机制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2020》
2)黄金标准(GoldStandard,GS):由世界自然基金会、南南-南北合作组织等国际非政府组织于2003年共同发起组建的碳信用机制,为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约机制项目独立认证的质量标识。黄金标准特别重视环境与社会效益的协同效应,对该效应的示范性保障措施方面,黄金标准有着严格的要求。黄金标准的核证减排量主要用于自愿抵消目的。截至2019年末,黄金标准注册项目数为1249个,已签发的碳信用为97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已到期或注销的碳信用为5900万吨。按签发项目数和签发总额计算,黄金标准是全球第二大独立碳信用机制,其中大部分核证的减排量来自可再生能源和燃料转型项目。黄金标准特别重视协同效益,例如在关注项目减排的同时也关注增加就业、改善当地社群健康状况等其他社会效益。在对这些协同效应制定示范性保障措施方面,黄金标准有着严格的要求。与其他大多数独立减排机制产生的碳信用一样,黄金标准的核证减排量主要用于自愿抵消目的。但在哥伦比亚碳税机制下,也有超过200,000个单位的核证减排量用于履约。黄金标准还通过一项名为“全球目标黄金标准”(“GoldStandardfortheGlobalGoals)的最佳实践标准,积极促进其碳信用签发活动与《巴黎协定》和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保持一致,该标准于2017年生效。黄金标准的总部设在瑞士,使其成为四个最大的碳信用机制中唯一一个总部位于美国以外的机制。[19]
截至2020年5月,GS的运作情况如下图: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碳定价机制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2020》
3)美国碳注册登记处(AmericanCarbonRegistry,ACR)。美国碳注册登记处(ACR)是世界上第一个独立自愿碳抵消机制,成立以后,它又针对主要来自美国的项目,为自愿抵消和强制履约(例如国际航空碳抵消和减少计划,CarbonOffsettingandReductionSchemeforInternationalAviation,简称CORSIA)两种碳市场都提供碳信用。在与Winrock合并之前,美国碳注册登记处最早是在美国环保协会的帮助下以环境资源信托基金的形式成立的。其主要规则手册ACR标准于2019年进行了更新,不再计入不顾项目地点便将间接排放包括在基准线之内的国际林业项目、可再生能源项目和能源效率项目以签发的碳信用数量计算,ACR是世界第四大独立碳信用机制,其中大部分减排量来自林业以及碳捕集与封存活动。除自行开展碳信用签发活动外,ACR目前还充当加州履约抵消计划(CaliforniaComplianceOffsetProgram)的碳抵消项目注册登记处(OPR)。[20]
截至2020年5月,ACR的运行情况如下图: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碳定价机制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2020》
4)气候行动储备方案(ClimateActionReserve,CRT)。气候行动储备方案最初是作为加州气候行动注册处启动的,由加利福尼亚州于2001年创建,旨在促进当地企业管理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同时促进和保护当地商业发展。该机制下的碳信用名称为CRT,主要用于自愿碳抵消目的,其中大多数(约97%)来自垃圾填埋、减少臭氧消耗物质和林业活动。
2019年,随着《加拿大草原议定书》的发布,气候行动储备方案从其最初的美墨边界扩展到加拿大。其碳信用签发的主要规则手册《碳减排计划手册》也进行了更新,进一步明确了一些规则,包括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选择“吨–年核算”。除了为自愿减排行为提供碳信用以外,它也是加州的碳抵消项目注册处。[21]
截至2020年5月,CRT的运作情况如下图: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碳定价机制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2020》
(3)区域、国家和地方碳信用机制
区域、国家和地方碳信用机制由各自辖区内立法机构管辖,通常由区域、国家或地方各级政府进行管理。区域性碳信用机制是指覆盖一个以上国家碳信用签发与交易活动的机制,受双边或多边条约约束,由一个或多个参与国管理。国家碳信用机制覆盖的碳信用签发与交易活动主要发生在一国以内,受该国立法系统管辖,由该国政府管理。地方碳信用机制覆盖的碳信用签发活动发生在地方行政区范围内或国以下级司法辖区,受辖区内的立法或规章条约约束,并由一个或多个地方政府(例如州或省)管理。[22]截至2020年底,全球已有17个区域、国家和地区实施碳信用机制并已签发碳信用,其中加拿大、哈萨克斯坦、墨西哥、新斯科舍、南非和华盛顿州5个国家或地区正制定履约用碳信用机制。大多数已实施的机制来自于北美和东亚的司法辖区。比较有代表性的机制有:澳大利亚减排基金(AustraliaEmissionsReductionFund)、美国加州配额抵消计划(ComplianceOffsetProgram)、加拿大艾伯塔省排放抵消体系(AlbertaEmissionOffsetSystem)、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碳信用机制(BritishColumbiacarbonoffsetportfolio)、日本联合信用签发与交易机制(JCM)、韩国抵消信用(KOCs)以及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s)。这里比较值得关注与研究的是:澳大利亚减排基金、日本联合信用签发与交易机制(JCM)和韩国抵消信用(KOCs)。
澳大利亚减排基金签发的澳大利亚碳信用单位(ACCU)可用于澳大利亚减排基金保障机制下的实体履约,也可以回售给减排基金,用以实现澳大利亚国家减排目标。政府充当信用买方的角色使减排基金机制别具一格。清洁能源监管部门可通过举行竞标活动与项目开发商签订合同,约定未来的碳信用单位交付。截至2020年4月,已有475个项目通过10次竞标与澳洲政府签订交付合同,所签发碳信用单位超过1.93亿个,其中约三分之二来自林业和土地利用活动,这使得政府成为减排基金下减排单位的主要购买者。[23]
《巴黎协定》第六条明确各缔约方可以采取减排成果国际转让(ITMOs)在内的合作方法达成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尤其是第6.4条约定:“为国家推动温室气体减排和可持续发展建立了一项机制。该机制受《巴黎协定》缔约方指定机构监督,减排量既可以被东道国缔约方也可被其他缔约方用来履约,其目的是同时激励公共部门和社会部门参与减缓活动。”这种机制目前很多媒体称之为可持续发展机制(SustainableDevelopmentMechanism,SDM),第二十六届格拉斯哥气候大会(COP26)就巴黎协定6.4机制已经获得初步的通过,但相关实施的具体细则,还需要缔约国未来数年的磋商。目前日本的联合信用签发与交易机制(JCM)下,日本政府为沙特阿拉伯、智利、缅甸、泰国、菲律宾等伙伴国提供先进的低碳和脱碳技术支持,JCM根据减排成果为减排项目签发JCM碳信用,日本政府购买伙伴国减排项目的JCM碳信用,用以履行日本减排义务。这种双边合作模式,为政府间合作搭建框架的方案,也为未来《巴黎协定》第6.4条下的SDM机制的落地提供了实践经验。韩国碳信用机制(KOCs)也有报道在2021年10月27日韩国最新通过的减排目标中,明确了将通过国外减排项目实现3350万吨的减排量,[24]亦是SDM机制下值得借鉴的经验。
上述各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协议及形成的相应的履约机制,直接推动了全球碳交易市场的建设,特别是全球自愿减排交易的发展。随着交易规模持续扩大,交易制度不断完善,市场参与主体日益增加,2020年以来,欧盟、中国、日本、韩国相继宣布碳中和目标,美国也明确提出2035年实现无碳发电、2050年实现碳中和。
国际碳市场的繁荣也直接推动了碳基金的发展,比如,为落实《京都议定书》规定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实施机制(JI),世界银于2000年率先成立碳基金,即由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企业出资,来购买发展中国家环保项目的减排额度。由于其中蕴含着大的商业机会,在此背景下,许多国家、地区、多边金融机构、以及企业、个人等相继出资成立了碳基金,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减排或碳项目投资,并购买或销售从项目中所产生的可计量的真实的碳信用指标。[25]
碳基金由此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全球性碳交易市场。
[1]《中国碳市场回顾与展望》(2022),北京理工大学能源与环境政策研究中心,CEEP-BIT-2022-006(总第62期)。
[2]《国际碳基金运行机制研究与借鉴》,周邦瑶,《经济师》2011年第2期。
[3]《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碳排放贸易与WTO:宋俊荣,前沿,2010年第13期。
[4]林云华.国际气候合作与排放权交易制度研究[M]1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1731。
[5]同注4,p12021。
[6]世界银行.碳定价机制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2020,P60-61.
[7]许旭明、李菁,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下的国际碳市场.安永EY
[8]世界银行.碳定价机制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2020,P53
[9]世界银行.碳定价机制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2020,P59.
[10]浅谈风力发电CDM项目产生的cer与ver的区别,杨学梅曹瑞,《宁夏电力》,2009年第4期52-54.
[11]张玉华.全民碳信用交易体系初探(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13,42(2):47
[12]世界银行.碳定价机制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2020,P48.
[13]资料来源:国际排放交易协会,《巴黎协定》第6条的经济潜力和执行挑战,2019年9月,https://www.ieta.org/resources/International_WG/Article6/CLPC_A6%20report_no%20crops.pdf。
[14]世界银行.碳定价机制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2021,P39.
[15]世界银行.碳定价机制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2021,P45.
[16]世界银行.碳定价机制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2020,P47.
[17]世界银行.碳定价机制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2020,P53.
[18]世界银行.碳定价机制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2020,P65.
[19]世界银行.碳定价机制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2020,P64.
[20]世界银行.碳定价机制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2020,P62.
[21]世界银行.碳定价机制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2020,P63.
[22]世界银行.碳定价机制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2020,P65.
[23]世界银行.碳定价机制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2020,P68.
[24]http://me.go.kr/home/web/board/read.do?boardMasterId=1&boardId=1483250&menuId=10525
[25]《国际碳基金:发展、演变与制约因素分析》:严琼芳、洪洋,武汉金融,2010年第10期。
碳金融实务研究系列
碳金融实务研究系列之一:双碳基金的特点及分类概述

刘新海律师
刘新海律师为盈科上海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双碳法律服务中心主任、资产管理部主任,上海律协融资租赁专委会委员,浙江大学融资租赁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喜牛私募学院认证讲师,中南财大上海校友会金融分会副会长兼融资租赁和保理分会秘书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律硕士。主要执业领域为碳资产管理、碳资产开发及交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供应链金融、私募基金、投融资及并购重组、不良资产处置、资产证券化、公司股权、公司争议解决等金融法律业务,连续多年获得盈科优秀律师称号。
刘新海律师具有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交易员资格,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资质,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有六年的大型国企法务实操工作经验,曾为多家央国企、上市公司、金融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优质的专项法律意见和投融资服务。

程尧律师
程尧律师为盈科上海合伙人律师,盈科双碳精品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碳资产管理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颁发)。
山东大学法学学士,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学硕士。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因多年从事国企和外企的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涉外法律服务经验。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股权投资和企业法律合规业务、国际贸易和物流等涉外业务、融资租赁和保理、基金和资产证券化、资产并购和重组等资本市场业务、民事诉讼和仲裁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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