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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发展“碳金融”的现实困境与破题之道

2021-12-22 21:27:37 编辑:双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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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利用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绿色发展基金、绿色股票指数及相关衍生品等金融工具为绿色发展服务。这为创新绿色低碳融资工具发出了先声。

本文共计:6736字"21分钟阅读

如何引入社会资本和拓宽融资渠道成为绿色产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便利、创新的融资渠道将赋予绿色产业发展新的助推器,促进绿色产业成规模化发展,从而快速适应新时代对绿色发展的需求,满足我国碳减排的需要,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从我国的产业发展和分类来看,绿色产业主要包括生态环保产业、节能减排产业、资源循环利用和可再生能源产业等。具体包括污水、垃圾和土壤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钢铁、建材、化工等高耗能产业的技改提升和技术变革;光伏、风力、核能等清洁能源产业链健全投产;新能源汽车等新兴战略产业蓬勃发展等等。

从产业结构来看,绿色产业均涉及较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和项目建设的前期投资,总体上呈现前期一次性投资大,后期经营性回报期间长的特点。例如污水处理厂、光伏和风力发电站建设等,一次性投资几千万甚至上亿元,后期收益主要来源于标准化的污水处理费和并网电费,运营风险较小,但时间较长。

甚至还有些行业投资规模大,但属于支持性和改善型项目,后期回报难以用经济利益计量,或者需要依附在主要生产性主体上收获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例如最美长江经济带的生态环境提升改善工程、钢铁和焦炭化工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脱硫脱硝等减排项目等,主要考虑的是环保要求和生态效益。这些行业产业的发展,如果仅靠项目公司的自有资金投资建设,必然导致项目进度缓慢,产业发展受阻,“十四五”期间的高质量发展战略规划得不到实现的后果。

任何先进金融产品的流通均需依托一个完善的交易市场得以实现,碳金融工具亦不例外。

首先,我国碳交易市场现有的交易额与交易量尚有较大差距,有时还存在无交易的情形,市场流动性不足,且主要以现货交易为主。由于碳交易市场发展的严重滞后,完善的价格发现机制还末形成,碳价格信息失真,发展碳金融市场也就无所适从。

要让中国碳金融摆脱目前的尴尬处境,就必须和国际碳金融市场接轨,因此首先必须明了国际有关碳金融的相关机制。

与传统金融最大的区别在于,发展碳金融目的是要解决市场失灵导致的碳减排投资不足问题。

当前,我国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时间较短,一些因素制约业务发展。

碳金融的早期形式是碳交易市场,并以此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是包括碳交易市场在内的一整套金融机制(叶岩,2006;郭艳丽,2008;陈柳钦,2010)。王宇、李季(2008)认为碳金融是金融体系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机制创新,碳金融具有四个方面的功能,即减排的成本收益转化功能、能源链转型的资金融通功能、气候风险管理和转移功能和国际贸易投资促进功能。王慧等(2010)、张鉴君(2010)认为生态金融市场包括市场化机制和生态金融机制,前者以排污权交易为代表,后者的类型较为多样,比如,环境基金、气候变化衍生品、自然灾害证券和生态期权等生态机制。我国拥有巨大的碳排放资源,但由于缺乏统一、有效的碳交易市场和成熟的金融中介,我国目前处于全球碳交易链的低端(秦却,2010;郭清马,2010)。因此,王瑶等(2010)认为中国必须大力发展碳金融市场,并力争逐渐成为全球碳金融中心,为中国发展低碳经济和企业应对气候变化下的碳风险而服务。王文军(2009)借鉴发达国家在低碳管理体制、经济发展方面的经验,提出推动我国低碳发展的模式创新。

碳金融的相关项目流程繁琐,交易规则复杂,项目周期较长,又涉及较多风险因素,使得国内诸多金融机构对这一领域都持谨慎态度。

部分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价值、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掌握不充分,目前关注“碳金融”的主要是大型商业银行,一些中小金融机构对此关注程度较低。由于金融机构规避风险能力不足,目前情况下碳金融发展又缺乏有效的风险补偿、担保和税收减免等综合配套政策,导致部分金融机构对此投放持谨慎态度。

碳银行方面,2008年10月,兴业银行成为我国首个加入“赤道原则”的银行;2010年年初,浦发银行发布了“建设低碳银行倡议书”、民生银行也创新性地推出了基于CDM的节能减排融资项目。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以绿色信贷为主,绝大多数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余额占总资产的比例低于2%,排名第一的兴业银行绿色信贷余额占比也只有3.46%。可见,商业银行在落实绿色信贷政策方面整体水平偏低,我国的“碳银行”发展严重不足,多数银行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而绿色信贷之外的中间业务(包括为客户提供碳金融理财、咨询、清算等账户管理,以及信用评估与保函、担保等信用增级服务)则刚刚起步,相对于国外众多银行的深度参与,我国商业银行的碳金融中间业务发展尚处于初步阶段,业务简单,深度不足。

此外,碳保险、碳证券、碳资产管理公司、专业化的碳经纪、碳信用评级机构等新兴金融机构在我国还没有出现,无法扩大碳金融服务范围、为碳金融市场的日益活跃和加速创新提供保障。目前,我国本土的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开发或者消化大量的项目,也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而相关的政策对项目参与方,特别是咨询公司和中介公司的资质和行为规范也无明文要求。

同时,也需要关注以下潜在交易风险,底层碳资产可能存在固有瑕疵或涉及欺诈风险。

在投资碳金融产品时,尤其是对于以CCER作为底层资产的碳金融产品,需考虑因CCER的核发需倚赖第三方核查机构对于相应节能减排项目的碳减排量预估,由于该类项目建设耗资巨大,资本回收周期长,资金与回报期限错配较严重,且减排核查、环保数据验证等信息标准的界定及配套措施也不完备,投资者难以及时准确地获取有效信息,如一旦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涉及虚假陈述、债券欺诈发行等风险时,作为底层资产的CCER甚至可能存在被撤销的风险,将导致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及时回收面临不确定性。

因此,对于投资者而言,在投资前应当对拟投资的碳金融产品底层资产进行详细尽调(包括但不限于就核证减排量项目的备案、第三方核证机构就该项目核证出具体的减排量以及该项目最终获批的核证减排量等方面);在准备融资文件时应考虑设置有关底层资产真实性的陈述保证条款;此外,如涉及交易双方均为投资者时,需要考虑在融资文件中对于底层资产风险分摊模式的设计安排。

碳金融底层资产交易存在客观限制,融资方对于具体碳金融交易架构的设计需充分考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或各试点地区对于碳排放配额的成交价格、回购数量、承继、有限收回限制性规定。

其中,根据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于2021年6月22日发布的《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首次提出了对于碳排放配额交易的成交价格限制,对于挂牌协议交易单笔买卖最大申报数量应当小于10万度二氧化碳当量,且挂牌协议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当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10%之间确定;对于大宗协议交易单笔买卖最小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且大宗协议交易的成交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30%之间确定。

此外,为了稳定碳排放交易价格,部分试点地区政府层面已出台了有关市场上回购不高于当年有效配额10%的碳排放配额的控制性规定。

以马鞍山农商银行的绿色转型经验为例,通过梳理,可以从中得到以下经验:

2015年,马鞍山农商银行率先试水绿色金融,2017年与世界银行成员国际金融公司IFC签约转型绿色银行,计划通过八年转型成为绿色信贷占比达60%、绿色金融产品占比达70%、员工专业绿色认证占比达80%、全行100%实现“碳中和”及银行自有建筑100%获得绿色认证,成为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先进人工智能及强大内在驱动力的绿色商业银行。

为实现转型目标,马鞍山农商银行对内建立了覆盖全行的绿色转型组织架构,从员工能力建设到全行内部低碳运营,全方位培育绿色发展理念;对外加强与国内外专业机构的交流合作,充分发挥绿色银行的社会效应,加大对绿色环保项目的支持力度,深度挖掘污水处理、可再生能源、工业节能改造等领域的融资机会。

截至2020年底,马鞍山农商银行已实现绿色信贷占比22.35%、绿色金融产品占比11%、员工专业绿色认证71%、银行自有建筑绿色认证47%的靓丽转型成绩,累计投放绿色信贷达102亿元。

重建组织架构,提高员工绿色专业素养

为推动绿色转型战略的顺利实施,马鞍山农商银行制定了清晰严密的“三步走”计划:第一阶段为2018〜2020年,主要任务是奠定基础,通过全面引进绿色银行技术,建章立制,培养人才,规范内部管理;第二阶段为2021〜2023年,主要任务是全面推进绿色转型,将绿色银行技术全面运用到各业务条线,形成较完整的绿色银行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绿色金融人才基本满足业务发展需求,绿色银行理念得到全行员工普遍认同和遵从;第三阶段为2024〜2025年,主要任务是巩固完善转型成果,绿色银行技术在全行成熟和创新,绿色金融人才满足业务发展需求,绿色银行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同。

加强内部管理,培养全员绿色银行意识

马鞍山农商银行自转型以来,不断改善内部办公环境、倡导员工绿色行为,用实际行动履行“碳中和”承诺,具体举措包括:在总部楼顶搭建光伏发电站,积极使用清洁能源;启动博望横山林场的“共建林”项目,计划每年栽种50亩,增绿增新;新建总部大楼通过IFCEdge绿色建筑认证,成为中国首家通过该认证的商业银行办公建筑;编制《员工绿色文化手册》及《员工绿色行为手册》,规范员工的绿色行为,构建绿色银行文化。

充分市场调研,不断研发标准化绿色产品

在总行的统一安排部署下,马鞍山农商银行各分支机构全部下沉市场,按照绿色信贷标准和要求发掘绿色机会,对上报的绿色企业信息,由包括总行分管行长、IFC绿色专家、市场部客户经理、绿色信贷专员和支行行长在内的工作小组逐户走访调研,完成绿色项目识别、金融需求分析、企业信贷调查的一系列工作,对符合绿色金融重点支持的污染防治、清洁能源、循环经济、绿色工业、绿色农业、重点节能领域等绿色产业给予优先审批和优先放款的绿色通道待遇。并联合IFC、伯克利国家实验室和花旗银行等成立产品研发中心,研发并推出了多项标准化绿色产品,将行业的绿色特点和风险关注点固化,为绿色信贷业务发展提供了理论和标本指引,使得规模化绿色信贷投放成为可能。

提升风控理念,适应绿色发展的实际需要

马鞍山农商银行在充分调研的前提下,对污水处理厂、光伏发电站、大型提标改造等工程建设投入大,后期回款周期长的项目制定与现金流匹配的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打破传统期限的限制,积极开展10年左右的长周期信贷投放,解决企业实际需求,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和认可。目前,马鞍山农商银行已能够满足绿色产业发展对银行信贷的实际需求,较好实现了供需两端的结合和融合,是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的可用经验。

绿色发展已经是时代共识,发展前景值得展望。

碳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需要顶层设计。完善的顶层设计是推动碳金融健康发展的前提,然而我国相关制度标准的中外差异性和滞后性,已经严重制约了碳金融发展。

第一,目前支撑碳中和目标达成的法制体系依旧薄弱、立法碎片化且层级低,责任归属不明确,在进行碳资产法律确权时缺乏上位法保障,使得金融机构对碳价公允价值及变现能力的信心不足,降低了碳金融的活跃性。

第二,当前,我国尚未对金融机构支持碳中和目标进行单列标准考核,碳减排有关规定囊括在绿色贷款标准之内。实践中,绿色贷款标准按照产业划分,将信贷规模及增速作为主要控制手段,每笔贷款形成的减排量经金融机构自行测算后上报监管部门。碳减排量化标准的间接性与弱约束性,不仅造成金融机构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中艰难选择,也无法为金融机构支持碳中和目标达成提供精确指引。

第三,中外绿色贷款标准之间也存在协调问题。2020年3月欧盟发布《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提出“无重大损害”原则,要求被纳入可持续金融支持范围的项目,对环境、气候、生物多样性等任何一个可持续目标都不能有损害。目前我国绿色信贷标准尚未纳入该原则。面对碳金融比绿色金融对于高熵物质能量转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碳减排等方面更为严苛的规定,中外基础性制度差异与协调等问题,不仅增加了金融机构的交易成本,也导致我国金融机构面临碳金融国际话语权缺位的尴尬。

推动碳金融发展需要辅以政策保障。“气候变化是人类面临的最严重的市场失灵”(尼古拉斯·斯特恩,2007),纠正市场失灵需要辅以政策支持。在我国,政府通过产业扶持政策、信贷窗口指导、地方融资平台等方式直接推动经济社会低碳转型,支持了一大批技术路径明确的产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截至2019年,我国陆上风电、太阳能光伏、水电累计装机规模分别占全球总量的34%、35%、27%,均居全球第一。然而,面对包括新能源在内的诸多产业已经身处全球技术前沿的现状,政府继续直接干预或会引发行业性的资金错配,并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

相反,如果能改以积极推进货币政策与碳金融发展目标之间相互协调,通过创设和丰富碳减排支持工具方式,给予金融机构长期差异化金融扶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更好发挥价格发现、信息甄别与风险管理的功能,不仅有利于引导资金和其他生产要素流入碳减排领域,实现资源与资金“绿色”匹配,更能提高碳金融的可获得性,满足低碳经济发展所需的资金需要。

发展碳金融需要健全的市场化交易机制。获得准确碳价信号,关键在于构建能够实现价格发现功能的交易市场,并通过“污染者付费”矫正负外部性方式,确定一个即能体现碳减排边际社会成本,又能激励企业与居民加大碳减排技术研发和应用的有效碳价。

然而,我国现行的初始配额免费分配为主方式影响碳价锚定。

一是免费分配难以解决地区发展、环境保护和区域公平之间的矛盾,难以就减排责任中可能衍生出来的福利变化形成可执行的、合理适度的补偿机制,碳价收入损失是拍卖制度的两倍。

二是按照主流观点测算,2030年,我国碳达峰碳排放总量将由2020年的102亿吨升至110亿吨左右,每年将新增0.5亿吨二氧化碳用于拍卖,拍卖占初始配额偏少或会引发碳价波动与失真。事实上,初始分配环节锚定基准价格信号偏低已经拖累了碳市场的价格发现作用。2013年6月至今,我国碳价最高122.97元/吨(深圳),最低为1元/吨(重庆),成交价中位数为29.92元/吨,同期欧盟EUA碳配额现货结算价历史最高47.91欧元/吨(折合人民币380元/吨),最低2.68欧元/吨(折合人民币22元/吨),中外及地区之间碳价明显差距导致碳市场参与度、活跃度“双”低。

实践碳金融需要标准化的指标体系。与发达工业化国家很早就将气候变化和相应的技术调整作为金融机构的主要风险因素不同,我国碳风险量化评价指标体系建设起步较晚,金融机构在投融资标准、绩效管理、风险应对等方面技术手段相对落后。

实践中,金融机构经常使用的三种辅助性指标工具均不同程度存在局限。

一是尽管ESG指标可以指导金融机构资本配置,但ESG指标不与气候风险直接挂钩,无法为碳中和目标达成提供量化指引。

二是碳足迹只对高碳行业有效,对于低排放量的企业无法有效监测,并且我国缺乏健全的企业减排信用评估与信息披露制度,影响金融机构有效追踪碳足迹、指导投融资布局。

三是我国绿色资产、棕色资产分类标准不完备,金融机构无法应用“绿色/棕色比率”等量化标准设定减排绩效目标或是衡量碳敞口风险,对金融系统稳定性构成潜在威胁。

综上,我国碳金融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碳市场参与度和活跃度低,要素流动性差,碳价波动且失真;碳资产在财税处理、会计确认、法律确权方面的资产属性仍未明确;碳金融实践缺乏标准化指标体系,创新产品难以复制形成规模且缺乏绩效及组合风险评价标准;交易对手或是正外部性强、或是社会环境效益大于经济效益的高碳企业,碳风险敞口管理难度大等问题,共同造成金融机构碳金融业务普遍缺乏可持续发展的经营模式和内生动力,金融支持碳中和任重而道远。

绿创碳和提出一些相应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几点建议。

积极与国际规则接轨。目前,全球自愿性绿色信贷原则主要代表为赤道原则。该准则的目标是金融机构提供对外融资的环境与社会最低行业标准,从而推动全球各大商业银行有效执行绿色贷款,达到环境、社会与企业发展的统一。商业银行应依据赤道原则在内的一系列国际标准制定出本行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总体原则,对环境敏感行业制定出既具有针对性且界限明确的行业政策,使其在发展绿色金融中,既能够承担环境与社会责任,又能够为自身发展带来相关收益。

严控发展绿色金融业务中的各类风险。商业银行应采取事前控制措施,降低和转移绿色金融项目风险。首先,可以采用名单制管理方法,对客户或是项目中涉及到的污染、生态影响以及可持续发展等因素进行评分,实行评分等级分类管理。其次,要求信贷人员实地调查企业经营发展情况,反复论证企业各种材料的真实性,并采取一系列风险规避措施来覆盖风险敞口。最后,要随时跟踪贷款去向以及相关贷款项目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和控制转移风险。

加强对绿色金融产品的研发。可以借鉴当前绿色金融发展较好城市的做法以及国际上一些大银行的绿色金融产品。通过加强与当地政府部门合作,以发行绿色产业债券、保理融资、发展PPP式绿色产业基金等模式,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资金需求问题。

培养具有综合素质的绿色金融人才。绿色金融业务的发展涉及到众多节能环保、清洁能源和绿色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所面临的环境较为复杂。商业银行应培养既熟悉银行的相关金融产品,又了解绿色环保行业的发展状况以及掌握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业务人员,保障绿色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

「绿创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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