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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1
碳金融市场的分类

随着各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全球碳金融市场可以从四个层面进行体系分析:“两类法律框架”“两类机制基础”“两类交易动机”“三类交易产品”。
1.“两类法律框架”——京都机制下的碳金融市场和非京都机制下的碳金融市场
京都机制下的碳金融市场是指以《全球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中所约束的温室气体排放权配额或减排信用额交易机制为基础,从而形成的碳金融市场。在《京都议定书》下催生的碳交易机制有:承担减排义务的附件一国家之间以项目合作开发为基础进行减排的联合履约机制(JI),其产生的减排量被称为EmissionReductionUnits(ERUs);在附件(一)国家资金或技术支持下,非附件一国家进行减排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其产生的减排量被称为CERs;以及附件一国家之间进行以配额(assignedamountunits,AAUs)交易为基础的国际排放贸易。目前,全球最大的基于京都机制下的碳金融市场体系师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非京都机制下的碳金融市场是指不受《京都议定书》管辖的,以各国或各区域法令或交易机制为基础的相对独立的交易模式和区域性交易市场,主要有美国加州区域碳交易体系和中国“八省市碳交易试点”等。
2.“两类机制基础”——基于配额的碳金融市场与基于项目的碳金融市场
根据不同的交易机制基础,全球碳金融市场可分为“基于配额的”碳金融市场与基于项目的碳金融市场。以配额为基础的碳金融市场是基于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的,以项目为基础的碳金融市场是基于基准线与信用机制的。
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指的是相关机构一方面设定一个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另一方面建立对温室气体排放权合理的定价机制,使企业可以通过碳排放权交易达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一种市场机制。在此机制下,不同的排放主体由于产业不同,技术水平不同,其减排能力有所差异,减排能力强的主体由配额剩余,减排能力弱的主体可能不能在所分配的配额内实现减排目标,结果会导致温室气体排放权在不同的排放主体间进行流通,成为一种稀有资源。为了有效控制碳排放总体目标,碳排放主体之间形成了交易关系,通过碳排放权的交易,使不同排放条件的排放主体各自完成碳排放指标。
基于不同的减排交易行为,全球碳金融市场可分为强制碳金融市场和自愿碳金融市场。强制碳金融市场是一些国家和地区针对减排主体设定强制性减排目标,这些主体为了承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义务开展碳排放权交易。
4.“三类交易产品”——基于基础产品交易的碳金融市场、基于基本衍生品交易的碳金融市场与基于创新衍生品的碳金融市场
基于交易标的物的不同,可以将全球碳金融市场分为排放权基础交易的碳金融市场、碳排放权衍生交易的碳金融市场,以及排放权金融创新投融资的碳金融市场。基于基础产品交易的碳金融市场是指碳排放配额或碳减排信用额的现货交易市场;基于衍生品交易的碳金融市场是指以碳排放配额或碳减排信用额为基础的产品,利用扛杆性的交易行为而派生出来的碳金融金融市场;基于投融资工具的碳金融市场是指以碳排放配额或碳减排信用额为标的进行投融资行为的碳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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