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碳中和的大趋势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了自己的碳峰和碳中和目标计划。然而,合理的减排目标和计划并不是那么容易写出来的。企业要实现碳中和,首先要做的是检查内部碳排放,看看目前的碳排放情况。
内部核查的一个重要早期阶段是确定排放源,即了解哪些相关的公司行动导致碳排放被包括在总排放中。此时,一些刚开始接触碳核查的朋友可能会感到困惑。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的分类,有人说是“范围1”,有人说是“类别1”,但他们都说是“直接排放”“,两者之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吗?
事实上,这两个说法来自两个不同的碳核实标准。
温室气体议定书的“范围系统”“范围1/2/3”的概念来自“温室气体核算系统”,该系统通常被称为“温室气体议定书”,由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商业理事会(WBCSD)制定。自1998年以来逐步制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会计准则由四个独立但相互关联的标准组成,包括:《温室气体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和报告准则》、《企业价值链(范围3)会计》和报告准则、产品生命周期会计和报告准则、温室气体会计制度项目量化方法。
《温室气体议定书》将温室气体排放分为范围1、范围2和范围3三种类型。其中,范围1为直接排放,范围2和范围3为间接排放。

范围1
即由经营主体直接控制或拥有的排放源的直接排放,包括静电燃烧、移动燃烧、化工或生产过程,或逃逸排放。
范围2
公司使用的外购电力产生的间接排放还包括蒸汽、供暖和空调。
范围3
范围2以外的公司间接排放包括公司供应链/价值链上下游所有可能的排放,如原材料的提取、生产和运输、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的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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