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协定》签署以来,各国相继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时间表和配套行动。和”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被摆在重要位置,绿色低碳发展成为趋势。随着“双碳”的出台目标,国内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越来越紧迫,绿色转型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仍存在较大融资缺口。经济转型和实现“双碳”目标已成为我国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
一、中国绿色金融快速发展助力经济向绿色低碳经济转型
(一)顶层设计和标准体系越来越完善
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我国成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国家之一绿色金融的顶层设计比较完整。 《指导意见》出台后,国务院和各部委纷纷出台相关政策,促进绿色金融发展。 2021 年 10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 做好碳峰值和碳中和工作的意见》 《2030年达峰行动计划》,形成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作为“1”的重点顶层设计,明确提出绿色金融在其中的作用。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还出台了一系列绿色金融激励政策,鼓励银行业发展绿色金融服务,助力绿色低碳转型。一方面,202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将对金融机构进行评价和评级,评级结果有望纳入定向降准、再融资、和资本充足率要求。在管理工具的使用上;另一方面,创新碳减排支持工具,运用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提供低成本资金,重点支持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碳减排技术等。
此外,监管部门还重视完善标准的制定,以标准促发展。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下,成立了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绿色金融标准工作组,继续推进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 2021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对领域和范围进行了科学统一的界定。绿色债券支持,提高了我国绿色债券的绿色度和市场认可度。 2021 年 7 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引》,鼓励金融机构至少每年披露一次环境信息,在碳中和目标的背景下,“金融机构机构 《碳核算技术指南(试行)》为金融机构的碳核算提供方法论,将金融机构经营活动和投融资活动的碳排放和碳减排量纳入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二)产品和服务创新发展
在“自上而下”政策的推动下,我国金融机构也做出了“自下而上”的努力,保持我国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规模和类型、市场规范化程度的稳定增长。 .
目前,我国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分别居世界第一和第二位。截至2021年三季度末,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14.78万亿元,贴标绿色债券存量余额1.39万亿元。从规模上看,绿色信贷对我国绿色产业的支持力度更大;而绿色债券平均期限较长,可有效缓解绿色项目融资期限错配问题,发展潜力巨大。在实现碳中和目标的背景下,推出新型绿色债券“碳中和债券”,资金聚焦具有碳减排效益的绿色项目,为绿色债券市场带来新的增长点。
2021年7月16日,我国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正式启动,成为全球最大的碳市场。截至11月24日,全国碳市场已运行87个交易日。碳排放配额(CEA)累计交易量327.48万吨,累计交易量13.91亿元,成为推动能源结构调整和碳减排的重要工具。
同时,各类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绿色信托等产品不断涌现,环境权交易规模不断增加,有力支撑了绿色农业、绿色建筑、环保产业发展,助力绿色发展。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进程。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三)地方绿色金融实践擦亮“中国名片”
在政策引导下,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所在的六省九市(区)积极带头,形成了结合自身特点可复制、可操作的经验。各试验区实际形成了自己的绿色金融发展模式,并结合当地产业结构,建立当地绿色企业和项目库,结合金融科技、普惠金融、供应链金融,形成多种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如浙江衢州建立工业、农业、个人三大碳账户,开发与碳减排挂钩的绿色金融产品。赣江新区金融机构推出“畜禽清洁贷款”、柑橘“天气价格”综合收益保险、绿色金融等。私募可转债、全国首只绿色市政债券等一系列创新金融产品发行;浙江湖州出台了我国首个地级绿色金融地方性法规《湖州绿色金融促进条例》,以促进、保障和鼓励绿色金融发展。
试验区外也积极出台相关政策,开展产品创新,促进绿色经济发展。例如,2020年,深圳出台了全国首部绿色金融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提出了18项绿色金融支持政策,为绿色金融发展提供充足动力。
(四)深化国际合作,促进全球共识
中国一直是绿色金融国际合作的积极倡导者和参与者。除了将国内绿色标准与国际标准对接,中国发起的国际合作包括成立 G20 绿色金融研究组(现已升级为 G20 可持续金融工作组),建立绿色金融网络(NGFS)央行和监管机构提出“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GIP)、启动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IPSF)等。 其中,IPSF于2021年11月发布了《可持续金融通用分类目录》 ” 基于中欧实践,这将有效降低跨境交易绿色认证成本,促进跨境气候投融资活动,为其他地区和世界制定统一标准奠定基础。此外,更多中国金融机构开始采用赤道原则、负责任投资原则(PRI)、负责任银行原则(PRB)、气候相关金融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建议框架等国际主流绿色金融相关倡议,并按要求披露气候与环境相关信息,积极参与境外绿色融资项目,推出符合国际标准的绿色金融产品。
二、转型发展挑战升级,绿色金融发展仍面临困难
在双碳目标背景下,要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必须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对相关行业和企业的支撑作用,引导资金流向绿色低碳。领域,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然而,目前绿色金融在政策与标准协调、产品创新与应用、地方绿色金融实践、国际合作协调等方面面临诸多困难,亟待解决,未能为经济绿色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低碳转型。
一是政策标准尚未统一。一方面,不同的绿色金融工具有不同的绿色标准,绿色股票和绿色基金没有明确的标准。金融监管部门、金融部门和环保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信息获取成本高,利用效率低。另一方面,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够。现行绿色金融相关政策和已出台的绿色产业政策和财税政策不足;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政策对接和职责分工尚不明确,不利于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此外,由于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尚未建立,且现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引覆盖的行业有限,所获得的企业融资相关碳排放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比性金融机构不足。这反过来又会影响与碳减排收益相关的政策和产品的效果。
二是产品和服务的应用范围有限。目前,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在我国绿色金融产品中占据主要地位,而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绿色信托、绿色股票、环境股权抵押贷款等绿色金融工具相对较少、创新、规范、和标准化。不足,其应用范围十分有限,对绿色产业发展的支持有限。此外,绿色金融更侧重支持清洁能源等绿色产业的发展,对能源、交通、建筑等在我国经济中占有较大比重、具有较高碳排放能力的高碳产业难以实现。对国民经济影响重大的,退出高碳资产或推进低碳转型。为有效支持,迫切需要通过产品创新为相关产业提供资金支持。
三是地方绿色金融发展不平衡。提出了“双碳”目标,也对我国各地区经济转型提出了相应要求。但目前,根据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所构建的地方绿色金融发展指数的评价结果,除试验区外,其他绿色金融表现均较好。对于经济相对发达的好省区,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的需要更为迫切。在一些省份,受经济金融发展程度、政策实施、政策时滞等因素影响,绿色金融政策得分与市场实践存在较大差距。
第四,国际合作求同存异。尽管目前很多国家都在积极推动发展绿色金融,以应对气候变化,实现绿色复苏和可持续发展。由于各国发展阶段不同,国际分工和产业结构不同,应对气候变化的方式和成本不同,绿色金融国际合作在标准的统一和交易机制的设计等方面存在协调性困难。例如,碳交易作为解决碳排放外部性的有效经济手段,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6次缔约方大会(COP26)上,历时6年才达成全球碳市场交易共识。 (COP26),并取得了实际的实施效果。有待实践检验。除了碳市场本身复杂的交易机制和计算方法,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难以调和。
五是绿色发展意识和能力不足。充分利用绿色金融,不仅需要相关从业人员掌握金融知识,还需要形成复杂的知识体系,了解绿色行业标准、政策及相关发展趋势和需求。目前,相当多的相关政府官员和从业人员对绿色发展和绿色金融的认识还不够充分,对相关知识的了解还停留在表面,关注度还远远不够,阻碍了绿色金融的发展。
三、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助力实现“双碳”目标
(一)持续完善绿色金融“顶层设计”
一是推动绿色金融上级立法,明确政府、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国家部委,制定绿色金融发展责任分工协调机制,明确强制披露义务和报告企业环境信息模板,促进跨部门标准化和信息共享。二是统一绿色金融标准,明确不同工具之间的参照标准和差异,解决统一绿色标准问题,有效引导绿色投资。同时,明确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避免混淆。三是推动完善碳核算体系。碳核算是在碳中和目标下设计、评价和评价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以及出台相关激励政策的基础。
(二)扩大创新产品体系的应用范围
一是增加绿色金融工具的多样性。多样化的绿色金融工具可以更好地匹配不同发展阶段的绿色企业和不同特点的绿色项目的融资需求。对于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考虑丰富的期限类型,将融资条件与碳减排目标和效益挂钩,创新产品品种。对于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绿色股票、绿色信托等其他绿色金融工具,要完善相关政策和标准,引导和鼓励其发展,动员社会资本参与绿色投资,充分利用基金和保险专业的风险管理能力,分散绿色项目和低碳转型项目的投资风险。
二是开发碳金融工具减缓气候变化。发展碳金融首先需要完善全国统一的碳市场建设。加快完善立法和配套体系,完善配额分配和定价机制,让更多行业和企业参与碳市场,形成有效的碳价格。制度保障、有效的市场价格、更好的市场流动性是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推出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基础。二是发展碳期货等衍生工具,将充分发挥风险管理、价格发现、增加市场流动性等功能,吸引更多碳排放主体和投融资主体进入碳市场,进一步增加碳市场的活动;同时,推动形成完整的中长期碳价格曲线,引导中长期低碳投资。
三是大力发展转型金融,支持高碳产业企业转型。目前,转型金融在国内外都处于起步阶段。在借鉴国际标准和原则的基础上,要根据我国实际经济和产业结构,明确我国转型金融的定位,明确我国低碳转型最重要的支撑。国家的经济。优化边界,制定明确可操作的认定标准,对信息披露标准提出更高要求。目前,国内外现有的转型金融产品包括转型债券、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和可持续发展挂钩信贷。融资条件与企业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挂钩,可以有效促进碳密集型企业的低成本化。碳过渡。尝试在高耗能高排放省份率先开展转型金融试点。
(三)推动ESG信息披露主流化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严重不足,不利于提高透明度、增强投资者信心、增强资本市场诚信度;也不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代理成本、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股价和公司价值。一方面,可以通过培养负责任的投资者来强制ESG信息披露;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开发本土化的ESG评价体系和相应的产品,为衡量企业的ESG水平提供一个价值尺度。
(四)深入实践地方发挥先行先试作用
一是根据区域发展和资源禀赋实际,以碳中和为目标,科学规划区域产业转型和绿色金融发展路径,在区域内开展绿色金融试点。例如,在内蒙古、山西、河北等化石能源生产相对集中或产业结构偏向重化工业的省份,可以尝试建立转型金融试点,平稳推进经济低碳转型;将试验区绿色金融政策和产品服务创新转化推广应用,将成熟经验推广到全国,制定统一标准。
(五)继续深化绿色金融国际合作
一是继续推进全球统一的可持续分类标准和环境信息披露标准的研究制定。各国可以在此基础上细化和拓展,扩大绿色金融的全球影响力。二是鼓励市场主体利用IPSF《通用分类目录》发行绿色金融产品,进一步对接中欧市场,降低国内绿色融资成本。三是推进国际碳交易。欧盟碳市场是目前世界上最全面、最具代表性的碳市场。中欧碳交易的推进将有助于吸收欧盟碳市场的先进经验,引进碳金融产品,形成有效的碳价格,完善国内碳市场,充分发挥碳市场的作用。市场在减排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资料来源:中国经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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