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碳金融> 正文

中国人民大学生态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蓝虹:深化碳市场建设 推动碳金融发展

2022-01-18 08:41:40 编辑:双碳时间

深化碳市场建设促进碳金融发展

专访中国人民大学生态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蓝红

本报记者马美若

2021年12月31日,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2021年度交易圆满结束。这也意味着全国碳市场首个履约周期圆满结束。 2021年7月16日至12月31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运行114个交易日,累计完成碳排放配额(CEA)交易量1.79亿吨,累计成交76.61亿元。

目前,全国碳市场表现如何?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市场有望重启,如何与全国碳市场发挥协同作用?下一步,全国碳市场能否在碳金融方面取得突破?针对上述问题,《金融时报》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生态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蓝红。

金融时报记者:根据生态环境部披露的信息,全国碳市场首个履约周期履约完成率为99.5%。您如何评价全国碳市场开放以来取得的成绩?

蓝红:2021年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交易总量1.79亿吨,履约完成率达到99.5%。总体来看,全国碳市场开市以来运行平稳,配额价格合理波动,日交易量屡创新高。而且,随着激励和惩罚机制的完善,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最根本的制度基础已经形成。目前,已有部分企业因未足额履约而被提起诉讼。

但也必须看到,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还存在流动性不足、金融机构参与度低、碳价格不能充分反映碳配额稀缺等问题。这说明有必要完善制度体系,促进碳交易市场的进一步成熟。

金融时报记者:您提到目前金融机构参与较少。那么,在推动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方面,您认为现阶段有哪些优先事项值得关注?

兰红:金融业不是高排放行业,金融机构一般不受排放限制的直接市场交易。但是,它进入碳市场后,可以让市场更加活跃,流动性更强,价格信号机制可以更好地发挥作用,对整个经济体系和金融的影响会更大,从而能够更好地推动经济脱碳。

在我看来,金融机构加入碳市场形成碳金融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绿色金融支持碳信用和碳汇生产创新,支持减碳或增加碳汇的绿色项目,使碳交易市场与绿色金融的其他环节形成联动效应,共同推动碳达峰碳排放。中立。二是创新碳金融基础交易工具,如碳信用、碳汇等碳原生交易产品的交易;三是创新碳金融衍生交易工具,包括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的碳排放权质押、碳期货、碳交易保险等。

目前,虽然金融机构不能直接参与碳排放权的买卖过程,但围绕碳市场,金融机构也可以为相关行业提供一些相关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例如,提供交易、结算、托管等多种服务。此外,金融机构还可以围绕参与碳排放权市场的企业开发碳资产金融服务产品,如探索碳资产抵押贷款等。未来还可以开发以碳资产为基础的金融产品,如碳资产证券化、碳资产证券化等。资产管理产品联动,逐步实现排污权市场与金融市场的对接和协调发展。

当然,金融机构在参与碳市场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风险,这对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在碳市场的信用风险方面,国内信用评级体系和相应对策的缺失,给市场准入标准的制定、参与者的认定、违约处置机制的建立等带来了困难。现有的碳金融融资工具,如碳配额质押融资,在质押风险管理和违约处置机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改进空间,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管控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金融机构应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风险管控机制,提高对碳金融风险的管控能力。

金融时报记者:全国碳市场第一轮履约周期内,共有2162家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被纳入。业内有很多呼声,下一步应该是扩大行业范围。你怎么看这个说法?对于相关市场主体,您认为应该做好哪些准备?

蓝红:目前全国碳市场覆盖的行业只有电力行业,交易主体之间缺乏差异性。对相同减排目标的反应往往是相同的。买卖双方将严重影响碳交易市场的流动性。下一步,碳市场覆盖行业肯定会扩大,这将增加碳市场参与者的数量和潜在差异(减排成本、交易成本、风险偏好等),有助于实现低碳目标。成本减排。

值得注意的是,新产业的引入还需要综合考虑运营问题,如管理成本、企业承受能力、配额分配的技术难点、数据库等。

此外,在市场培育、企业碳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不少企业此前并未参与地方碳交易试点,内部碳管理机制尚未健全,参与交易仍持谨慎态度,甚至持保守态度。大多数碳排放企业的首要责任是履约,碳资产管理意识还不强。在这种心态下,企业的第一反应不是入市交易碳配额,而是担心“合同履行时碳配额不够怎么办,到时候买不到碳配额怎么办”。时间”。因此,总体而言,企业对碳市场还不熟悉,应进一步开展能力建设培训,增强企业对碳资产管理的意识。

金融时报记者:CCER市场有望在年内重启。 CCER与全国碳市场如何更好地协同?

兰红:CCER是国家碳市场的重要补充。不仅可以丰富交易品种,提高市场流动性,寻找有效市场价格,降低排污企业合规难度,还可以进一步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完善公司治理。参与碳交易的热情对于全球自愿减排碳交易市场意义重大。

CCER制度从2012年6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开始,2017年3月暂停实施。截至2020年底,约2.68亿吨碳排放量二氧化碳当量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CCER交易,由于供应量减少,CCER交易价格近年来持续上涨。全国碳市场首批企业碳排放量超过40亿吨,意味着CCER规模有望达到2亿吨。未来,如果将化工、造纸等高耗能行业纳入碳交易市场,对CCER的需求将会增加。还会继续增长,目前CCER的存量规模显然不能满足市场需求。

此外,CCER交易不仅是碳排放配额交易的重要补充,也是激活碳市场、盘活碳资产的重要途径。一个CCER可以抵消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CCER可以帮助控排企业实现1:1的配额清零,以抵消企业的实际排放量。 CCER的出现给了企业更多的选择。通过碳配额和CCER的结合,企业可以填补配额缺口,以更低的成本履行合同。

我认为CCER很有潜力成为中国与国际碳定价机制之间的桥梁。如果考虑允许符合规定的国际机构和企业共同参与国内外CCER项目的开发,并完善相关规定,一方面有利于引入国际资金参与开发CCER项目。国内CCER项目,助力中国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另一方面,可以为中国企业海外自愿减排项目提供标准,推动中国企业在国际应对气候变化中履行社会责任。

CCER的国际化是一种发展趋势。建议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有机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审核规则,明确国际买家准入门槛;同时,积极探索制定国际买家在华开户和参与交易的程序,制定符合规定的国际买家。公司或机构在CCER注册系统和交易平台开户和参与交易的相关规则。此外,考虑到上述国际买家在CCER境内交易和跨境转让中可能涉及的外汇管理等问题,应在相关政策制定过程中明确规定,或共同制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出台配套规则,有效管控和规避风险。

责任编辑:张亚南

标签:

关注“双碳时间”公众号,获得一手资讯!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双碳时间 © 广东低碳企业技术协会主办© 微信:web2cti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