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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和绿色金融的监管分析及建议

2022-03-21 00:26:20 编辑:双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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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随后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也多次提及相关决策部署。本文通过对碳中和相关背景和远景规划的分析,探讨了碳金融及绿色金融的概念,从二者的规模现状、实现机制入手,聚焦国内外碳金融和绿色金融监管规则的发展及问题,将碳中和目标的实现落实到碳金融和绿色金融的建设中,由此思考商业银行助力碳中和目标实现的应对建议。

关键词:碳中和;金融监管;商业银行

一、碳金融和绿色金融监管背景

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是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充分展现了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担当。近年来,我国碳金融和绿色金融发展迅速,将碳金融和绿色金融作为实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抓手,发挥碳金融的核心市场调节功能,有助于重塑能源产业和制造业,激发新的经济增长点。

(一)碳金融和绿色金融的概念和现状

碳金融是指金融化的碳市场,主要将项目减排量和碳配额作为基础资产,通过开发丰富的金融工具提供多样化的碳交易方式,以满足碳市场参与者管理碳资产过程中的各项需要。全球碳交易市场发展不平衡,从2021年3月31日世界各国碳市场交易情况来看,欧盟碳市场发展较为完善,近期碳价接连刷新纪录高位,美国加州魁北克碳市场每季度一次的拍卖也进展顺利,而韩国、新西兰等碳市场的交易情况则皆有下滑。与之相比,我国的碳市场仍有待完善。

我国的碳交易市场开创于2011年,深圳、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湖北、重庆作为首批试点地区,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现货交易。落户湖北的全国碳交易注册登记系统目前正在为2225家履约企业办理开户手续,首个履约周期自2021年年初启动,至2021年12月31日截止,于2021年6月底前启动全国碳交易。以北京绿色交易所(原名北京环境交易所)的交易产品“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简称CCER)和北京市碳排放配额(BEA)为例,截取2020年12月到2021年3月的交易数据,可以看到北京绿色交易所进行的碳交易均价呈现下降趋势,由91元下降至30元左右,而成交量分布不均匀,三个月中最高单日成交量可达15145吨,最低则仅为4吨。因没有衍生品市场,我国碳金融交易产品种类仍较为单一,且还存在着交易机制不够高效、监管规则有待完善的问题。

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央行已初步确立了“三大功能”“五大支柱”的绿色金融发展政策思路。

(二)碳中和目标的规划愿景

明确碳中和目标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碳达峰”是指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一个顶点值,峰值之后碳排放量将逐步回落,“碳中和”是指在规定时期、规定范围内,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二氧化碳或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和通过节能减排、植树造林等吸收的二氧化碳量互相抵消,即实现二氧化碳的“净零排放”。2021年1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六次集体学习时深入分析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强调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应把系统观念贯穿“双碳”工作全过程,发挥我国制度优势、资源条件、技术潜力、市场活力,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实现双碳目标,不仅要推进产业优化升级,紧紧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机遇,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第五代移动通信(5G)等新兴技术与绿色低碳产业深度融合,建设绿色制造体系和服务体系,提高绿色低碳产业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还要完善绿色低碳政策体系。要健全“双碳”标准,构建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推动能源“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健全法律法规,完善财税、价格、投资、金融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碳定价机制,加强碳排放权交易、用能权交易、电力交易衔接协调。2021年3月15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指出,“十四五”是碳达峰的关键窗口期。习近平主席讲话强调,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要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着眼长远、兼顾当前,补齐短板、强化弱项。

实现碳中和目标任务艰巨、充满挑战。推动碳中和需要巨额资金投入,通过数百万亿元的低碳投资,带动转变能源消费结构、重塑能源产业格局、升级经济发展方式,必须建立起稳定完善的绿色金融体系,才能支撑起如此庞大的资金需求。我国的碳中和目标过渡期较短,在当前的远景目标规划中,从2030年实现“碳达峰”到2060年实现“碳中和”的过渡期仅为30年,相较于英国和欧盟的60年、美国和加拿大的43年来讲,我国碳中和目标时间紧任务重,需要各部门齐心协力、多点出击、逐个突破。

碳中和的实现会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碳中和将通过产业链层层推进的传播,促使形成新的产业标准;全球制造业的产业链进行新的国际合作、国际分工,形成新的产业格局,由此带来的产业发展空间将会开辟大量的新兴项目产业,从而带动相关行业的岗位供给、拉动就业、提振经济。例如,2020年以来特斯拉、小鹏、蔚来等一众新能源车企的销量不断超预期。在此基础上,由于新能源汽车的碳排放需求较低,特斯拉、蔚来等车企纷纷通过卖碳排放额度获利,不仅提升了企业本身的业绩,也昭示着碳中和目标下新的经济发展机会。

碳中和的实现通过对各企业、各产业的重塑,改变宏观经济格局。从国内来看,煤炭大省的区位优势将逐步淡化,光伏、风能聚集的中西部地区将会承担起能源输出的主要责任,中西部地区在中国经济蓝图上的地位,将会被重新定义。从国际来看,随着能源产业格局的变化,传统的石油地缘政治将被冲破,国际目光将会逐渐聚焦向低碳和新能源相关的技术的控制,改写国际竞争格局。

(三)碳金融和绿色金融是实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抓手

碳中和概念的角度出发,碳中和目标的实现,一方面依赖于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二氧化碳或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降低,另一方面寄望于通过植树造林等吸收的二氧化碳水平的提高。而从碳中和所要实现的“碳净零排放”的最终目标出发,这一升一降的目标并不应该是孤立静止的数字变化,而应当是一个动态平衡过程,也就是说,向碳中和目标的推进过程,实质上是对人类控制二氧化碳的能力要求不断提高的过程。而这种控制能力不仅来源于与碳排放、碳吸收相关的科学技术,也来源于碳排放端和碳吸收端的信息有机整合的实现。

碳金融方面,全国碳交易市场已经建立,除已经纳入履约周期的电力行业以外,纳入其余七大高耗能行业将是“十四五”规划的重要任务之一。碳金融市场是碳交易市场中最有力的武器,随着碳金融涉及的行业种类增多、结构完备,碳金融就可以逐渐有效地将市场和企业连接起来,及时地向碳交易市场传达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供需情况,进而解决二氧化碳排放端的信息交互问题。

在绿色金融方面,近年来,金融资源不断地向绿色领域的项目倾斜。中国人民银行多次表示,央行初步确立了绿色金融发展政策思路,从优先信贷资源服务于绿色产业、拓展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业务规模、出台有利于绿色产业的金融扶植政策、适当放宽对绿色资金的监管要求等角度多措并举,从金融角度鼓励绿色产业兴旺发展,丰富绿色金融体系,带动二氧化碳吸收水平的不断提高。

因此把碳金融和绿色金融作为实现碳中和目标的两大抓手,发挥碳金融的核心市场调节功能,将绿色金融作为坚实的配套支撑,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逐步做到对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和吸收两端的自如控制,最终实现碳中和的战略目标。

二、碳金融和绿色金融监管规则

通过碳金融和绿色金融实现碳中和目标,在确立便捷的交易机制的同时,需加强监管规则的完善工作。通过梳理和借鉴境外监管经验,不断审视自身监管中现存的问题,加强对于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认识,兼顾监管规范与灵活调整,逐步提升碳中和目标与碳交易管理办法的匹配度,不断落实“三大功能”“五大支柱”的绿色金融发展政策思路。

(一)境外监管规则

境外监管规则体系日趋完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等一系列促进碳减排、规范碳交易的监管规则框架的实施,可以为我国提供借鉴和启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体系以应对气候变化为目标,形成“减缓”“适应”“资金”和“技术”四大规则体系以及共同但有区别原则、预防原则等专属性原则共同组成了“自给自足”的“次级国际法体系”。

《京都议定书》从客观角度提前划定了界限,把降低发达国6种温室气体的总排放量作为目标,自2005年2月16日起确立了“自上而下”的全球减排机制。这种模式具有较强的国际法律约束力,在实施机制上设定有严格的遵约机制,统一的核算规则,以及严格的测量、报告、核实规则,有助于以法律责任确保行动效果。但是,由于过分强调既定的数据标准,缺乏灵活性,难以应对瞬息万变的国际局势、阴晴难测的市场情绪中不断涌现的问题。

而《巴黎协定》则以缔约方的主观意愿为主,明确了“自主承诺+年度评审”减排模式,即全体缔约方自主提出各自的减缓贡献,进而通过2023年之后开始的每五年一次的全球评审盘点,评估实现长期目标的集体进展。因为对主观贡献的依赖度过高,一旦缔约方不按照既定目标履行合约,很有可能会阻碍监管工作。

国际上另一个重要的规则体系是2002年发起的赤道原则,其主要目的是为尽职调查和监测提供最低标准,以支持负责任的风险决策,既有管理流程规范也有管理标准规范,既有内部行为准则也有外部约束机制,是一套标准化和规范化的绿色信贷体系。赤道原则官网显示,来自37个国家的116家金融机构已采用了赤道原则,在项目融资中采纳了赤道原则的银行即称为赤道银行。2021年2月2日,重庆银行正式加入“赤道原则”,成为中国第7家“赤道银行”。

(二)我国的监管规则

1.碳金融监管规则。碳金融监管规则方面的探索起步较晚,银保监会、证监会、央行及相关机构从各自职能出发,从2009年起对国内碳金融市场设立监管规则进行规划尝试,银保监会利用自身银保合作的特点为碳交易提供便利和保障,证监会积极培育低碳概念证券发展,而央行从更加宏观的角度,鼓励金融机构为碳减排碳交易提供支持。

碳交易市场的规范制定方面,自2013年以来,七个省市碳金融交易试点工作成效显著,我国已经于2017年12月统一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1年3月18日,为丰富碳金融融资工具产品序列,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明确碳中和债相关机制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碳中和债券机制,助力实现“30·60目标”。

2.绿色金融监管规则。我国的绿色金融监管起步较早,发展历程曲折,在分阶段针对绿色金融的监管部署中,目前已初步构建了“三大功能”“五大支柱”的绿色金融发展政策思路(见图2)。

3.监管有待完善的地方。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绿色金融监管规则体系,但在碳金融监管规则方面,当前碳中和目标与碳交易管理办法的匹配度仍不够理想,尚未形成有力的政策约束和激励机制,还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

三、商业银行助力碳金融和绿色金融发展

商业银行作为碳金融和绿色金融实践过程中最重要的金融机构,应当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发挥自身优势,积极践行碳金融和绿色金融,完善金融工具配套创新、提供及时信息交流平台、防范化解隐藏风险、引导鼓励资本投资、帮助顺畅融资过程,助力碳中和目标早日实现。

(一)碳金融和绿色金融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挑战

1.碳金融和绿色金融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设计要求高。实现碳中和目标,需要梳理节能减排的政策意图,通过大力发展清洁生产、生态修复的绿色基础设施项目,对各地区各企业的污染排放和能源消耗进行精准的控制。绿色基础设施项目大多具有规模大、周期长、价格敏感的特点,在财政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只有大量长期的有效融资才能支撑其建设需要。与此同时,绿色服务企业却往往规模较小、抵押品不足,面临融资困难,碳中和相关产业金融产品的设计存在巨大挑战。商业银行作为资金融通的中介,在碳中和实现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应当积极参与符合碳中和目标的金融产品的设计工作,引导资金流向节能环保和绿色产业,切实帮助解决碳中和相关产业的融资难题。

2.商业银行需承担控制碳中和风险的压力。商业银行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经营的看家本领,由商业银行承担起评估和防范实现碳中和过程中存在的各项风险,符合碳中和各方的期待。然而,高碳排放企业贷款违约可能性升高,不利于银行信贷的回收,由于当前商业银行尚未对碳中和等气候变化的相关风险建立系统的认知,普遍缺乏对其的前瞻性判断和风险防范机制。在商业银行现有的风险管理体系中未涉及环境和社会风险的相关内容,难以满足提早布局和调整资产的需要,面临着风险管理能力转型升级的挑战。

3.碳金融和绿色金融相关业务开展难度大。对于商业银行来说,碳金融、绿色金融都是新兴的业务,管理上仍经验不足,激励机制仍不完善,尚未将业务相关指标纳入考核评价体系,难以调动业务开展的积极性。再加上业务资源倾斜力度不够,缺乏专项支持工具和配套优惠政策,存在资金转移困难、资本储备不足、财务制度模糊、审批流程繁琐等问题,增加了商业银行开展碳中和相关业务的难度。

(二)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和绿色金融的建议

1.完善碳金融和绿色金融产品创新体系。加快产品与服务体系创新。一是针对周期长、规模大、价格敏感的绿色基础设施项目,在金融产品设计时偏重“低利率、长期限”,切实解决融资问题。二是由于存在生态项目财政性投入不足的困难,需要开发更多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生态投资的思路。三是商业银行可以向规模小、资产轻的绿色企业提供综合管理融资方案,切实服务于绿色企业。

交易衍生品市场发展完善后,银行可以在金融市场业务方面发挥作用。从碳中和的另一个角度发力,需要通过植树造林增加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吸收水平,银行可以通过设立专项账户,鼓励有条件的个人或企业参与植树绿化,联动扶贫项目开展全新业务。

2.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一是商业银行作为综合的金融机构,既有较高的风险识别能力,又有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应当从政策调整、技术变迁、产业盛衰、能源效率等宏观层面入手,多维度分析碳中和目标实现过程中可能引发的集中度风险、市场风险,筛选出具有技术优势的清洁能源企业,提前谋划资产配置。二是还可以通过量化分析,引导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具有技术优势的清洁能源企业,控制对高能耗企业的投资规模。重点关注高碳排放企业的信用风险,对其进行风险提示,助力其进行转型升级。三是将环境和社会风险作为一类专门的风险类别纳入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管理。

3.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加强碳金融、绿色金融业务的考核激励,如增加碳交易账户、绿色债券、绿色消费贷款、绿色信用卡等指标,纳入各一级分行和总行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中;加大业务上资源倾斜力度,如加强差异化授信政策、专项信贷规模、内部资金转移价格、经济资本、配套财务、绿色通道审批等方面的激励。

4.强化合规审查工作。一是针对各地碳中和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探索实践,结合商业银行合规审查工作,因地制宜探索针对碳中和产品的快速审查响应机制,确保碳中和目标合规稳健开展。二是合规审查中探索实行碳中和一票否决制度,拒绝向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发放贷款产品。三是根据碳中和目标路径,在规则制定时强调可再生能源信贷占比提高,降低不可再生能源的信贷投放力度。

5.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强化碳中和企业文化建设,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全面融入碳中和观念,加强员工环保意识和内部管理碳中和概念,逐步改变传统的经营理念。加大碳中和资源配置,在组织体系、企业文化、人才、政策等方面强化战略储备工作。要有序推进自身碳足迹管理。开展银行碳排放情况调查,摸清总量,制定日常低碳运营计划和措施,逐步推进营业网点、办公用房、数据中心、机房等场所绿色建设和低碳节能改造。

作者简介:王光远,中国建设银行金融内控部;胡蓉卿,北京语言大学商学院。

原文发表于《现代金融导刊》2022年第2期

标签: 金融 商业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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